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废旧物≠“无主物”,非法占有构成盗窃

2023-04-20 19:05:59 1470

摘要: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(通讯员 李青妍 记者 刘浏)工厂里堆放的报废钢架接连神秘“蒸发”,监控之下竟是处理垃圾人员“夹带”顺走。2022年7月,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公开宣判,被告人沈某甲、沈某乙、罗某某、刘某某分别被...

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(通讯员 李青妍 记者 刘浏)工厂里堆放的报废钢架接连神秘“蒸发”,监控之下竟是处理垃圾人员“夹带”顺走。2022年7月,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公开宣判,被告人沈某甲、沈某乙、罗某某、刘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,并处罚金。

2021年8月,某热电厂的锅炉等设备因节能降耗改造需要拆除,并将拆除任务分包给某建设公司,并约定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由热电厂处理。该建设公司的沈某甲在处理垃圾的同时,对拆除下来的废旧钢材动起了歪脑筋,不如“带”走赚点外快。

心动不如“行动”,经沈某甲提议,沈某乙等3人在装垃圾时,偷偷将废钢混埋在下层,偷运出去,并以每吨3400元价格出售。截止案发止,累计四次通过夹带的方式盗窃该厂废钢共计9.578吨,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.25余万元。

沈某甲等人归案后,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。庭审中,公诉机关认为,沈某甲、沈某乙、罗某某、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,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作出上述判决。

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。”办案检察官提醒,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程的推进,一些建筑、厂房拆除改造过程中衍生的废旧物品也并非“无主物”,切莫抱着“赚小便宜”的心理,擅自捡拾这些“废品”据为己有,以免违反法律悔不当初。

校对 徐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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